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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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272號
原告甲○○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 洪瑞賢 自民國103年5月份起陸續在彰化縣田尾鄉、二林鎮華倫汽車旅館、原告家中、廬山溫泉發生性行為,惟其內容並未具體明確,原告應特定發生時日及地點。
二、原告應就被告於111年8月30日所提出之民事答辯狀所載,被告分別於108年5月13日、109年8月14日、110年9月25日、110年10月10日至被告住處原因為何提出準備書狀說明。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