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4298號
原告 林珮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方慰間 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