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鄧知榮 被告 王蓓蓓
袁士峸 (原名 袁民杰 ) 張兆漢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蓓蓓、袁士峸、張兆漢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惟原告鄧知榮已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見本院卷第124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