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76號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王文德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被告 許凱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萬9,50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