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蔡志鴻 被告 邱易文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4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基交簡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基交簡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辛茹
法官周霙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