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700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陳詩縈
被   告  蔡佩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4日所
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暨正本當事人欄所載「 蔡珮叡 」,應更正為
「蔡佩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宣示判決筆錄
當事人欄所載「蔡珮叡」,應載為「蔡佩叡」,此觀卷內被
告現金卡申請書及被告戶籍謄本甚明,然此顯屬誤寫之錯誤
,且不影響判決之本旨,並經原告提起聲請,揆諸前揭規定
,本院自應予以更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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