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789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添義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陸仟
貳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
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
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