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003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稅捐稽徵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略以:系爭房屋民國76年至93年各期房屋稅溢徵稅額請加計利息退還,並請更正房屋課稅面積為建物謄本合法登記面積,乃房屋課稅現值85年度以後應逐年遞減亦請一併更正。又系爭臺北市○○○路○段○○號房屋之合法登記面積應為26.23平方公尺,被上訴人違法以33.7平方公尺課稅,68號地下室房屋合法登記面積為317平方公尺,被上訴人違法以為386平方公尺課稅等語,經核其並未具體說明原審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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