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簡字第42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六簡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1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拾貳個及吸食器貳組均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將「安非他命」之記載均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外
,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2個及吸食器2組均係供被告甲○○施
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
案物品既由檢察官另案扣押,則由檢察官於另案處理即可,
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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