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00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觀榮 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柒萬零陸佰陸拾柒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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