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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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字第183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榮金屬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雖據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經核定計為1,337,200元,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4,2
66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3,2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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