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7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榮三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良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十日止之利息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壹萬肆仟玖佰叁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