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告馬來西亞商亞聯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093,714元,應繳裁判費91,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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