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95號上訴人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榮靈 訴訟代理人 林岡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公勝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各自提起上訴,上訴人名泰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劉榮靈並為擴張訴之聲明,其等擴張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2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除已繳17,538元外,其餘297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法官洪能超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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