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上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上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上慶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上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2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2年度審訴字第2741號、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43號)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黃建榮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書記官林佳蓉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號││││年度案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102年5│高雄地檢署│臺灣高雄地方│102年12│102年12│││制條例│刑8月│月10日│102年度毒│法院102年度│月26日│月26日││││││偵字第3313│審訴字第2741││││││││號│號│││├─┼─────┼───┼────┼─────┼──────┼────┼────┤│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102年4│高雄地檢署│本院103年度│103年11│104年1│││制條例│刑8月│月3日│102年度偵│上訴字第834│月17日│月22日││││││字第12606│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