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1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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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996號
聲請人創鉅有限合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舜譯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柯舜譯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柯舜譯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2年6月19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