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672號債權人 林春 債權人 徐玉潔 債權人 徐金枝 債權人 徐金蓮 債權人 林昭青 債權人 林太郎 債權人 林維彬 債權人 林維哲 債權人 戴麗華 債權人 余明春 債權人 游鳳君 債權人 邱玉蕊 債權人 彭贊吉 債權人 李慶維 債權人 陳鈺澄 債權人 陳阿福 債權人 林婉如 債權人 徐賴阿里 債權人 彭添發 債權人 彭添枝 債權人 彭玉蘭 債權人 范陳英子 債權人 王綠萍 債權人 賴佳炘 債權人 利鎂林麗美 債權人 陳美月 債權人 許艾萍 債權人施滿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柏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4000元。
二、聲請人許艾萍於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
三、聲請狀所載債權人姓名「徐金蓮」、「范陳英子」、「利鎂(即林麗美)」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四、依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已繳交9期會款共18萬元,則本件請求金額應扣除該已繳會款部分,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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