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3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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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3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3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莊瑄環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樹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應計付之逾期手續費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