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莊政適 訴訟代理人 蔡文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一童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零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