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號聲請人 彭居財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與聲請狀所載不一致)。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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