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蕭鉐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桂芝 間返還加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