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竹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竹簡字第12號原告周家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靖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