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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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237號原告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國獻 律師被告華鎮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複代理人 陳哲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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