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保險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字第12號原告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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