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647號再抗告人 許春風 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簽結處分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038號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