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抗字第1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472號抗告人 林宗諺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5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07條所明文,乃法定必備之程式。提起抗告,如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自不合法律上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觀諸同法第408條第1項、第411條前段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林宗諺不服原審裁定,提起抗告,並未敘述抗告理由(敘明理由後補),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由抗告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可憑,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裁定前仍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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