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林凱文 法定代理人 林海平 被告 李聰賢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交易字第1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聰賢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凱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蘇雅慧
法官李善植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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