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鈺賢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警秤毛重零點肆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貳零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鈺賢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379號),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判處無罪確定在案,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警秤毛重0.42公克、驗餘淨重0.2202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鈺賢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1年12月27日,以101年度上易字第1609號判處無罪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101年度易字第300號卷第112-116頁、102年度聲字第184號卷第4頁背面)。而本件扣案之白色顆粒1包,經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該中心100年10月1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379號卷第58-59頁),該扣案白色顆粒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及前開說明,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