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秋鳳 間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295元,應徵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