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30號原告 吳昭明 上原告與被告YAHOO!奇摩(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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