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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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暐仁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519號被告陳暐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0942公克、驗餘淨重0.0918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暐仁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2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01年12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212、1249、1255、15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事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送驗淨重0.0942公克、驗餘淨重0.0918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確係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11月02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101年度毒偵字第1519號卷第41頁),足認前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包裝袋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規定,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至供鑑驗用之毒品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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