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號上訴人 鄭俊青 被上訴人 李協振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李家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