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24號再審原告 方政國
之2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再審被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湘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7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240元。又因再審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年度救字第3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