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陳龍木 被告 陳志信
楊秀鶯 陳福昇鄭秋愛 陳瑞雄 陳怡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480×(14208.31×7500/14569+7945.05×3785/8591)=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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