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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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 張觀玉 被告津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德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此乃基於股東權而生,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要非本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勝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查原告持有被告之出資額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