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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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易茶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退
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已減縮訴之聲明,為此聲
請退還裁判費等語。
二、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
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撤
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
3分之2。同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為鼓
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必
該訴訟全部因原告撤回起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告終結
時,始得聲請法院退還該裁判費3分之2(最高法院95年度
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再當事人單純減縮應受
判決聲明之情形,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辦理民事訴訟事件
應行注意事項第136點參照。因此情形訴訟繫屬並未全部消
滅,法院之勞費負擔仍然存在,與前開規定之立法意旨相左
,自不得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47,841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並經原告全數繳
納。嗣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8日提出民事更正訴之聲明㈡
暨陳報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被繼承人 陳炳坤 之遺產管
理人 陳文燦 84,291元及遲延利息、不當得利,並由原告代位
受領。然因聲請人前開訴之變更,並未撤回訴之全部,該訴
訟並未因全部繫屬消滅告終,法院勞費負擔尚屬存在,參照
首揭說明,聲請人亦不得請求退還前所繳納之裁判費。從而
,聲請人請求退還裁判費1,650元,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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