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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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2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2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思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1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思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蔡思宥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約1年2個月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仍具有相當程度之毒癮,自我控制能力不高,惟考量被告犯後配合調查並坦承犯行,且施用毒品僅戕害己身之健康,並未對他人造成實害,而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相異,除刑罰外亦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於偵查中所述及本院卷附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示之學歷、經濟、生活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1年度毒偵字第1920號)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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