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元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志元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目前在監執行中。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6
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古瑞君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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