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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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2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21日具狀提起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調解請求聲明第一項金額之起算時間。
二、彰化縣彰化市○○○段西勢子小段第102之1地號土地登記謄本。
三、本件民事聲請調解狀繕本乙份。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