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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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何孟育 律師 黃怡瑜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 律師
張國楨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貳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罪嫌重大,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又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裁定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再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純如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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