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六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附件)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死亡,此有法務部連結作業系統除戶查詢資料及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死亡證明書各乙件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陳玉雲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王月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