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新小字第698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尤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