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妨害風化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A附表:
┌──┬──┬────┬──────┬──────────┬──────────┬────┐│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營猥│有四│八十九年│臺││臺││││││臺中地檢││利│期月│十二月│中│八十九年│中│九十年│九十年│最│九十三│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姦│徒│一日│地│偵字第一│高│上訴字│八月│高│台上字│四月│執字第三││淫褻│刑未│至│檢│七八三一│分│第八一│十六日│法│一七二│八日│二○五號│││一執│八十九年││號│院│○號││院│六號│││││年行│十二月│││││││││││││十八日││││││││││├──┼──┼────┼─┼────┼─┼───┼────┼─┼───┼────┼────┤│營猥│有五│九十二年│臺│九十二年│臺│九十三│九十三年││││臺中地檢││利│期月│一月│中│偵字第六│中│年上訴│三月│同│上│九十三年│九十三年││姦│徒│一日│地│一六○號│高│字第一│三十一日│││四月│執字第四││淫褻│刑未│至│檢││分│四○號││││二十三日│○五四號│││一執│九十二年│││院│││││││││年行│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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