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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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57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易洲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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