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57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易洲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