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275號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依宥
被告 張淇淇
訴訟代理人 廖聲倫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淇淇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380元(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