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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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1396號
原告 莊子懿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400元(原告另案繳納之裁判費,其對造當事人非本件被告,且本件為原告另行向本院起訴,仍應繳納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