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55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英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蕭亦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55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英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