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字第155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英松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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