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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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99號聲請人 劉晁瑝凊瑝 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3月2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年9月25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6年9月24日週日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9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凊瑝工程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106年1月18日│300,000元│0000000│││││營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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