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江立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3926號),本院受理後(106年度簡字第2595號),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顏承宇 告訴被告王江立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本院核係觸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及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廖建瑋法官陳本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