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呂欣才
23巷26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貳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呂欣才於民國98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625元及費用700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緣相對人呂欣才於民國97年9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6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58元及費用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況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66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欣才463│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82937│0000000000│06月16日│││││元│505│起│││├──┼───┼─────┼──────┼──────┼───────┤│002│新臺幣│呂欣才552│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9590元│0000000000│06月16日││││││609│起│││├──┼───┼─────┼──────┼──────┼───────┤│003│新臺幣│呂欣才552│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25920│0000000000│06月16日││點七五│││元│609│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